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得主張期限利益

[複製鏈接]

548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5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11:27: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11: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借款於甲○○代償前尚未屆清償期,仍在分期繳息期間,其代償時並無逾期未攤還本利之情事,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0頁、卷三第80頁);然上訴人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49條規定,承受○○農會對於被上訴人之系爭借款債權,已如前述,依系爭借款借據第3條約定其償還方式為:自第1期至第24期按期付息,自第25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見本院卷三第137頁);系爭借款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8款約定:立約人對農會所負一切債務,如立約人不履行或違反本約定書或有關契約承諾之事項者,毋須經農會事先通知或催告,視為全部到期(見本院卷三第138頁)。而被上訴人自認自上訴人受讓系爭借款債權後,迄未清償任何金額(見本院卷三第168頁),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於甲○○代償系爭借款後,仍有依上開借據約定分期攤還本息之事實,可見被上訴人於代償後並未履行分期償還之約定,則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約定,系爭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上訴人不得主張期限利益。故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不得請求期前清償云云,洵非有據;至上訴人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分期給付部分,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8 16:01 , Processed in 0.02262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