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9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及判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21 19:24: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1 19:5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 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 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 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 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 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第2項等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冷琼仙之遺產(原審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下稱原審第111號件),嗣被上訴人於審理中具狀提起反請求主張上訴人應返還新臺幣(下同)2,878,014元予兩造公同共有,並依兩造應繼分分割(原審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下稱原審第23號事件,見該卷第9頁至第18頁)。經核兩造上開家事訴訟事件,皆係因兩造分割遺產所生之家事紛爭,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相牽連,於法尚無不合,且無上開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合併審理、判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0:56 , Processed in 0.02088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