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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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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被誰撞上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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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14 09:3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責任險法第7條、第40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對無法依強制責任險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事故,進行特別補償,其補償前提要件仍係以強制責任險法所定之保險事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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