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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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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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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5-26 22:50: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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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26 22:59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111 號民事判決  (下二同)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請求以
    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之損害,此為信託法第23條所明定,
    尋繹其立法理由,係以受託人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如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
    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自應負責,此一責任
    兼具違反忠實義務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害信託財產之侵權
    行為責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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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5-26 22:52:45 | 只看該作者
查育德路房地,係屬信託財產,而江淑芬與
    陳溢茂未經江本潔同意,擅予出售,此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
    。然依系爭信託契約第1條記載信託標的為7筆土地,8 棟建
    物,第3 條記載信託權利之歸屬人、信託之受益人為上訴人
    中1人或2人(第一審卷㈠第36、第38頁、第39頁);又依江
    本潔之遺囑聲明記載「本人江本潔……特於生前先將不動產
    以贈與方式過戶予胞兄妹3 人,……將來子女成年後再由兄
    姐3 人以免稅額內之贈與方式回贈給子女」有遺囑聲明可參
    (第一審卷㈠第76頁),似謂江本潔信託財產之目的,係為
    確保上訴人能取得信託標的之不動產,果爾,受託人是否負
    有不得任意處分信託財產之義務?
倘江淑芬與陳溢茂擅予出
    售,其中422萬1,683元之價金,由非受益人之陳溢茂受領,
    其餘17萬7,310元則由江本榮等2人取得,能否謂未損及受益
    人江學輝依信託契約可得之信託財產,而不得求償?陳溢茂
    是否仍得受領該價金?均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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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5-26 22:55:35 | 只看該作者
次查,依江本潔遺囑聲明
    ,似見江淑芬於受益期滿後,尚須以免稅額內之贈與方式回
    贈予受益人,果爾,依買賣及以回贈方式所產生之土地增值
    稅等稅額是否有別?二者間有無差額?於江學輝是否全無受
    損?自有進一步詳查釐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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