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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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廣告制震但阻尼器只裝一樓有裝等於沒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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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14 18:38: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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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4 18: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

參照附件五及系爭廣告中之文字,以及上開證人之所述,被上訴人確實向交易之對象宣傳裝設系爭阻尼器得以增加系爭建物防震功效之情形。而被上訴人交易之對象係屬非建築專業之一般大眾,則契約用語之解釋自亦應依一般消費者通常之解釋為依據,始為合理。否則將導致建商慣以隱藏於契約用語中之文字陷阱使相對弱勢之消費者對買賣標的物形成錯誤印象,致為交易之決定,更將原已足以動搖契約效力基礎之對標的物性質之認識錯誤責任責諸買方自行承擔,顯然有違誠信,更有害於公共秩序,並斟酌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縱然系爭契約或廣告中並無「制震宅」或「全棟制震」等文字敘述,亦難謂被上訴人並無以此為品質之保證。更無從因附件五記載系爭阻尼器之數量為2組,遽認上訴人加裝數量如為2組即屬達成其保證之品質,仍須視其可否達到全棟制震之效用以為斷。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加裝系爭阻尼器並在契約及廣告中標榜並保證為全棟制震,而非僅1樓制震,應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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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4 18:38:54 | 只看該作者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依當時之情形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並斟酌交易習慣依誠信原則為斷定之標準,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致失立約之真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1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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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4 18:40:03 | 只看該作者
證人呂慧貞即系爭阻尼器供應商岩橋實業有限公司產品經理於原審結證稱:如果是18層以上的RC結構大樓,要達到制震的效果,至少需安裝半數以上的樓層;如果只安裝1組制震阻尼器,將只有安裝制震阻尼器的那一個位置的樑的框架會被補強,而有制震的效果,至於該樓層的其他位置以及其他樓層,就不會有制震效果;就系爭建案而言,裝設1組或2組制震阻尼器,效果沒有差別,因為只有裝設2組的話,當地震發生而建築物其他部分無法耐震時,不會因為在特定位置有裝設那2組,整棟建築物的耐震效果就會比較好等語(原審卷二第256至2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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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4 18:40:28 | 只看該作者
而A棟為23層樓、B棟為22層樓及D棟為17層樓建物,僅在1樓各裝設1組系爭阻尼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㈢、㈡),則系爭建物至多僅在該阻尼器安裝之位置有助於耐震,對於2樓以上之建物而言,則皆無制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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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4 18:50:12 | 只看該作者
證人即結構技師許資生於本院結證稱:一般建築實務上要在建築本體以外額外安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的目的是增加建築物抗震能力及舒適性,阻尼器就像車子避震器一樣,可以增加舒適性。系爭阻尼器是壁式阻尼器,是一塊長方形,一般上下要加鋼板固定,上下也可以用水泥固定,讓他有位移空間才能發揮作用,每一層要安裝4處,應該要放置在建築物的最外面,一般會安裝對稱,每一處安裝一塊,地震來的時候要讓壁式阻尼器相對位移才會發生作用。而系爭阻尼器(估價報告書倒數第3頁附件照片)是設置在(1樓)牆旁邊,上下是用鋼板固定在上下樑上,照片中上下左右有作裝飾。一般阻尼器不會放置在牆旁邊,不會貼著牆,中間要讓他相對位移才會發揮作用,系爭阻尼器後面是鋼筋混凝土牆,因為牆與阻尼器都連接著上下樑,如果阻尼器位移,會影響到後面的牆,牆很剛硬,必須要牆破壞後,阻尼器才會發生效果,一般的阻尼器會設計讓他有3公分的位移空間,也不會放在牆旁邊。系爭阻尼器只有1.5公分的位移空間。本件建築物高度3.8公尺,相對位移應該容許到9.5cm,但是系爭阻尼器在位移1.5公分就壞掉,因為厚度只有0.5公分,容許變位只有1.5公分,所以是無效,且部分建築物只有安裝單邊,地震不是只有一個方向,另外一側就無效,只有在1樓安裝1組效果有限,要發揮作用的話,每1層樓都要安裝4處。耐震規範規定至少要安裝4組,因為有水平向2組,垂直向2組,A至D棟只安裝1組,所以不符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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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4 18:51:08 | 只看該作者
伊一年審查幾十件結構外審,大概有1/10有安裝阻尼器,但都只是作裝飾用,沒有真的經過審查,伊目前為止沒有審過一件是拿阻尼器來提高建築物抗震,因為沒有程式可以算,設計單位不會算,只有學術單位有在算等語(本院卷第254至257頁)。可知,裝設系爭阻尼器應有制震消能增加居住舒適度之功效,然被上訴人將系爭阻尼器安裝在1樓牆旁邊,上下左右均做裝飾,容許變位不足,且A、B、D棟不論係安裝1組甚或2組系爭阻尼器,1樓之制震效果十分有限,也不符合每層樓應裝置4組阻尼器之規定,難以發揮制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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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4 18:52:46 | 只看該作者
另案曾就系爭建案之結構外審,向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函詢,經該會以109年11月5日北土技字第1092003802號函說明為:系爭建案建築結構係以『鋼筋混凝土純梁柱抗彎矩構架系統』承擔全部地震力之設計方式,制震壁係為額外增加元件,因此本案無涉及耐震規範第10章。若採用梁柱抗彎矩構架系統與「消能阻尼元件」共同承擔全部地震力之設計方式,須考慮耐震規範第10章含被動消能元件設計等詞(原審卷二第596頁)。可知,系爭建案使用之結構設計方式,係完全由一般結構元件之鋼筋混凝土梁柱系統承擔地震力,系爭阻尼器僅係額外增加元件(裝飾用),並無承擔任何地震力,故系爭建案之結構外審亦無依耐震規範第10章之規定就系爭阻尼器加以審查。被上訴人亦未能提出其於系爭建案1樓設置1至2組系爭阻尼器是否有承擔制震消能效果之結構計算書供參(本院卷第454頁),足認系爭建物無論於1樓裝設1組甚或2組系爭阻尼器,均無法達到附件五約定全棟制震消能之效能,亦未達到系爭廣告所稱增加全家人居住舒適度之內容,至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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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4 18:55:42 | 只看該作者
審之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0年1月28日110世邦估第3號函之說明:就結構工程面而言,建物至少需於3分之1以上之樓層數、每層樓安裝4組阻尼器方可稱為「制震宅」,而系爭建物本身尚未達此水準,就結構工程面而言系爭建物非屬制震宅。若於預售期間建商或代銷以附件五及系爭廣告向消費者表示該建案係屬制震宅,即符合系爭估價報告所謂之「標榜制震」,就本次估價作業分析之結果確實會影響到消費者之出價金額(即提高4.5%之買價)。以目前裝設阻尼器之數量而言,該建案對於制震應無顯著效果,若於預售期間建商或代銷並未針對建案阻尼器渲染其制震效果,較少機率消費者會以更高之價格預購此建案。主因為消費者對於阻尼器較不具專業認知,…若預售期間建商或代銷確實標榜該建案係屬制震宅,則難以排除消費者因不瞭解制震宅之基本要求而提高出價意願。若可舉證建商或代銷業者於預售階段有表示該案件為制震宅或宣傳其制震效果,則可推斷消費者針對該議題可能提高約4.5%之出價水準等語(原審卷三第19至20頁)。足見被上訴人在預售階段標榜制震,會使不瞭解制震宅基本要求之一般消費者,提高約4.5%之出價水準。而本件上訴人已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於契約及預售期間確實標榜系爭建案因加裝系爭阻尼器會達到全棟制震消能之作用,已如前述,即已符合上述「標榜制震」之情形,則上訴人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選定人各請求如附表第㈣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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