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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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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紅單)轉讓之標的未取得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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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28 20:09: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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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
    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
    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
    侵害者,亦屬之。查管理條例第58條第 1項規定:「公寓大
    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乃課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為銷售前,應就所銷售房
    屋先領得建造執照之義務,目的在於保障公寓大廈預售屋之
    買受人,避免因所購房屋未能取得建造執照,致權益受侵害
    。是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均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縱以預
    約、預售、含有優先議價權或優先購買權之紅單為名,及就
    其所衍生權利為同意轉讓者,亦同。


109台上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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