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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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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7-12 07: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653 號民事判決


此外,被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就其交付之系爭支票,兩造確有成立委任或隱名合夥契約之合意,則其以支付命令之送達,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或以原審民事聲請調查證據㈡狀之送達為退夥之通知,主張各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第709條規定,擇一請求上訴人給付140萬元本息,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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