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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是否為通謀虛偽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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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與城雲龍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行為係通謀虛偽而為無效,是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但查,被上訴人就此並無提出任何資料證據以證其說。而上訴人確有與城雲龍簽立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700萬元,且已移轉所有權登記等節,已如上述,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而該等買賣交易,並經登載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平台中,且登錄買賣價金為700萬元,核與買賣契約所載內容相符,此亦有該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附卷可稽。該等買賣價格與系爭房屋週遭房屋於相當期間內之實價登錄資料(參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5頁)相較,亦無特別低於市場行情之情形,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地之買賣價格部分亦未提出爭執。再上訴人並稱後來買賣價金提高為730萬元,其已交付其中440萬元予城雲龍,惟因系爭房屋仍由被上訴人占用而無法交付,故其尚未交付剩餘尾款290萬元部分,亦有該440萬元之匯款證明附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11頁可參,是可證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地,確已支付部分買賣價金。而關於系爭房屋現確由被上訴人占有使用乙節,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在未經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前,保留部分買賣價金未給付城雲龍,亦符合一般買賣交易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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