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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債務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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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16: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490 號民事判決



然廖偉成就李明杰110年10月18日訂購之牙膏,係交付外觀無任何化粧品成分標示之系爭牙膏原料10桶予李明杰乙情,有系爭牙膏原料照片及估價單可參(見原審卷第19頁、第25頁),並為廖偉成所不爭(見本院卷第76頁、第160頁);證人蔡瑞媛亦證稱:系爭契約簽立後約3年,保斯靈公司認為牙膏的生產要由大包裝分成小包裝再賣,很麻煩,故停賣大、小包裝之牙膏,停產後,李明杰很想繼續使用牙膏,伊問保斯靈公司可否把原料給李明杰繼續使用,公司同意後郵寄系爭牙膏原料給伊,伊1次寄10桶給李明杰,並對李明杰說系爭牙膏已停產,如果其需要牙膏,可告訴伊,伊再向保斯靈公司訂;系爭牙膏原料每桶售價2,700元,李明杰以4折即每桶1,080元購買,10桶共1萬0,800元,算是由廖偉成賣給李明杰,價金是由李明杰預付之50萬元扣抵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16頁至第117頁),可見廖偉成係交付瓶身無成分及製造日期標示之系爭牙膏原料與李明杰;再觀之李明杰於110年10月14日在「純淨環保無毒」群組中,詢問廖偉成牙膏還有無生產小條的,其客戶要等語,廖偉成表示沒有,李明杰問「只有900ml的附加兩個瓶子和一個量杯嗎?」,廖偉成答「對」(見原審卷第197頁),然依李明杰於同年月18日收到系爭牙膏原料後所問「為何都無製造日期?」,廖偉成答「因為是客製化,所以很多都從簡」,李明杰問「但是沒有製造日期客人不接受」、「雖然客製化,但也是要標示成分製造日期,不然消費者要如何安心使用?」之反應(見原審卷第197頁),可見李明杰於同意廖偉成交付系爭牙膏原料供自行分裝之際,應不知悉廖偉成係交付未有製造日期、成分等標示之產品,且李明杰不能以該桶裝牙膏原料自行分裝販售,自不能以證人蔡瑞媛所證:停產後,李明杰很想繼續使用牙膏,伊問保斯靈公司可否把原料給李明杰繼續使用,公司同意後郵寄系爭牙膏原料給伊,伊1次寄10桶給李明杰等語(見本院卷第116頁),遽認該桶裝牙膏原料符合系爭契約之債務本旨。是李明杰主張:廖偉成交付無合格化粧品成分標示之系爭牙膏原料給伊,伊不能分裝販賣該項商品,廖偉成之給付,不符債務本旨,自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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