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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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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未於清償後未取回該等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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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6 20:4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於接受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稅務員詢問時雖陳稱:吳○○以前向其等借錢部分有還,其被退的票據,都集中在97年年中,就是在那時點票貼的票或他開立的票才大量被退票等語,固如前述,然該陳述僅能證明吳○○曾經清償向上訴人借貸之部分款項,然無法證明吳○○確已清償包含系爭2筆借款在內之97年以前全部借款。佐以吳○○向上訴人借貸系爭2筆借款時所書立之借據(司促字卷第10、11頁),現仍由上訴人持有,並經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原本供承審法官核閱,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一第36頁)。倘若吳○○確已清償系爭2筆借款,何以未於清償後向上訴人取回該等借據,尚難僅憑上訴人於稅務員詢問時之前揭概括性陳述,逕認系爭2筆借款業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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