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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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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的意定終止權及法定終止權不當然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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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25 21:45: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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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5 21:59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630%2c20240206%2c1

按契約之終止,包括法定終止及意定終止,前者指當事人基於法律之規定而生之終止權,例如信託法第63條第1項「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規定,蓋信託契約主要根據信用,信用既失,自不能強其繼續信託;而後者則是基於契約約定之事由而生之終止權。查系爭信託契約固約定:「⒌信託關係消滅事由:1.信託目的完成。2.雙方協議終止信託。3.信託期間屆滿。」等語,惟其內容僅係依信託法第62條規定說明信託關係消滅事由除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外,尚包含約定事由即信託期間屆滿及雙方協議終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此要屬關於「意定終止權」之約定,難謂此項約定有排除「法定終止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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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25 21:46:07 | 只看該作者
此外,遍閱系爭信託契約之全部內容,亦查無任何排除法定終止權之適用,或就信託契約關係消滅事由已約定僅限於「信託目的完成或不能完成或信託期間屆滿或雙方協議終止」,自無從僅憑系爭信託契約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據以推論上訴人與鄭莊玉次有排除信託法第63條第1項「法定終止權」適用之合意。此外,被上訴人復未舉何證據證明上訴人與鄭莊玉次間有排除信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合意,其此部分抗辯,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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