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4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信託存續期間和信託消滅本屬二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27 18:36: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7 18: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41號



上訴人另抗辯依系爭信託契約第19條第2項後段約定,宏萌公司、黃坤煌與上訴人間因合建契約之約定所衍生權利義務應自行釐清,與被上訴人無涉。故被上訴人不得以上訴人與地主宏萌公司、黃坤煌間另有訴訟為由,拒絕塗銷系爭合建案建物之信託登記,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04號案件亦認系爭信託契約因信託目的完成而消滅等語。然信託關係因目的完成而消滅,與信託存續期間,本屬二事,此觀系爭信託契約第14條第1款約定:「一、信託關係消滅時,丙方(即被上訴人)應將信託財產依下列方式分配並交付甲(即宏萌公司、黃坤煌)、乙(即上訴人)方一)信託結束,丙方應將土地所有權依合建契約協議內容辦塗銷信託登記移轉予甲、乙方或依乙方與承購戶之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予承購戶,乙方並同意於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時,依乙方與提供本專案融資借入款之金融機構間之貸款約定,辦理建物部分追加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但甲方可分得之土地及建物,不提供予融資銀行辦理追加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見新北地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可知需待系爭信託關係消滅後,被上訴人始得移轉系爭建案之所有權並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並非指信託存續期間即屆至。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51 , Processed in 0.02414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