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2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避重就輕而與事實不符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7-7 21:03: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7 21:2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再者,被告吳明仲一再辯稱其並無喝醉酒、摔杯子、罵髒話等語,然被告吳明仲於上開時間在小鶴日本料理店用餐酒醉大聲罵人、摔杯子一事,業據證人蘇聰益、張冠生、王宏益、謝文瑋、洪淑卿、簡雅甄證稱明確(見本院訴卷第301頁、第290頁、第367頁、第382頁),可見被告吳明仲辯詞顯有避重就輕而與事實不符,全盤否認有摔杯子等爭執發生原因,非無可能被告吳明仲已因飲酒而對當日發生狀況記憶不明,是被告吳明仲辯稱其並無傷害告訴人蘇聰益等語,實難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1:15 , Processed in 0.01948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