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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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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三審要件: 違背法令、證據資料、具體內容、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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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9 22:58: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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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0 02:57 編輯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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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0 02:57: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0 03:07 編輯

113年度台上字第1588號



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觀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所陳,和解契約、刑事判決內容,並審酌被上訴人再侵害權利之可非難性、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破壞情形、相關市場交易秩序之維護、上訴人原可享有之利益及其所受損害,與系爭約款金額之差距、整體社會經濟狀況,遏制被上訴人再犯、儆懲效尤等一切因素,堪認系爭約款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從而,上訴人依和解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39萬元本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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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0 20:03:3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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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合證人周賢勳之證言、民國105及106年協議之內容、系爭借款之還款支票,係經上訴人、周賢勳互為發票、背書人,上訴人於還款歷程,未曾爭執僅負半數債務等情,參互以觀,堪認106年協議簽署前,兩造與周賢勳原約定系爭借款由上訴人與周賢勳負連帶返還責任,嗣因周賢勳將其就訴外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全數轉讓上訴人,故106年協議變更為全部借款債務由上訴人負責清償,周賢勳僅負票保及物保責任。系爭借款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770萬元及利息82萬5,000元未受清償,上訴人主張溢付本息,並不可採。從而,被上訴人本訴請求如數返還上開借款本息為有理由,上訴人反訴請求返還溢付本息,則屬無據等情,指摘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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