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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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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聲明之重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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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出售之○○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所興建「○○○○0」建案(下稱系爭建案)00棟00樓房地(含地下5層編號00號停車位,詳如附表二,下稱系爭房地)有瑕疵,先位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解除契約、第259條第1、2款規定及買賣契約第26條第1項約定,求為命上訴人返還已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本息及違約金31萬2,500元(關於被上訴人逾上開請求部分,經原審、本院前審判決駁回確定,於茲不贅);如法院認上訴人解除契約合法,得依系爭契約(詳後述)第26條第2項沒入違約金,被上訴人請求酌減違約金,備位依民法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44萬1,000元(見原審卷第235至236頁、第253至261頁),為單一聲明之重疊合併。嗣於本院審理時,備位請求酌減違約金至0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5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前審卷第206頁、第338至342頁、第392頁),訴訟標的及聲明均無變更,僅更正或補充其事實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追加,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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