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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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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62條的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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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30 22:07: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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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30 22:38 編輯

本件中,被告允泰公司之行業分類係租售不動產業,並兼      營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      料可稽(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卷第      79頁,下稱士院卷),其委由被告國興公司所承攬者為工      地駐警保全業務,系爭保全業務與不動產開發或租售並無      直接或間接必然關聯;原告復無舉證說明被告允泰公司就      保全工作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是否具備專業知識及      管控能力,亦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被告允泰公司有保全業      務之專業,而足可維護林芳震之工作安全,故被告允泰公      司將工地保全業務委託被告國興公司承攬之行為,尚與勞      基法第62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之要件不符。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允泰公司應與被告國興公司連帶負勞      動基準法59條之僱主職災補償責任,無法成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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