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8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重疊合併或選擇合併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0-11 12:43: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11 12:5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

按上訴人以一備位之訴同時主張數訴訟標的,而為單一聲明之請求,核屬重疊合併或選擇合併。如認其中一項訴訟標的可獲勝訴判決時,法院得僅依該項訴訟標的而為判決,對於其他訴訟標的毋庸審酌;倘經審究其中之一項訴訟標的無法使其獲得全部勝訴之判決時,即應另就上訴人所主張之他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逐為審判,必至全部數項標的之請求均無理由時,始得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95年度台上字第92號、90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裁判參照)。本件上訴人單一聲明,依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及第176條第1項、第177條第1項、第2項等之無因管理規定,而重疊合併請求,本院既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上訴人備位之訴勝訴(命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買賣價金1,568,000元本息)之判決,即毋庸再論述上訴人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之請求,合併說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1:17 , Processed in 0.02251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