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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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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的適用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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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15:23 編輯

G2 判斷


又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及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為同法第531條第1項所明定。而所謂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係指假扣押裁定後,債務人提起抗告,經假扣押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事,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如其廢棄理由係認債權人未能釋明其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乃法院於假扣押當時本於職權所為之判斷,尚難認係該條所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情形。被上訴人以伊與上訴人及合夥人張鎮麟、魏宏泰間,因上訴人積欠伊學收款6,894萬3,785元發生爭議,上訴人為隱匿財產,另設立順天儒林補習班,將全部資源交由順天儒林補習班使用,致其財產不足清償伊債權,對上訴人、張鎮麟、魏宏泰等人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聲請臺中地院在3,300萬元範圍內准許假扣押上訴人、張鎮麟、魏宏泰之財產。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後,上訴人、張鎮麟、魏宏泰提起抗告,第475號裁定以:「……然查上開讓渡書、備忘錄、契約書、臺中地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書等件,僅能釋明兩造間就合夥事業有糾紛,尚不足釋明抗告人(指上訴人、張鎮麟、魏宏泰)有隱匿財產及掏空台中儒林補習班之情……,是抗告人抗辯債權人(指被上訴人)並未釋明系爭執行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應足採信」等語為由,廢棄系爭假扣押裁定,並駁回被上訴人假扣押之聲請。足見第475號裁定之理由,係因被上訴人未能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並非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事,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即與聲請假扣押自始不當之情節迴異,尚非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範疇,則上訴人依該法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13萬0,666元本息,不應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與不再逐一論駁之理由,因而就上訴人上述聲明部分,廢棄第一審所命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本息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第一審之訴及其追加之訴;並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上訴人請求給付1,013萬0,666元本息之訴,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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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1 15:23:33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原審參酌上開事證,綜合研判,本其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並據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認定第475號裁定廢棄系爭假扣押裁定,改駁回被上訴人假扣押聲請之理由,係因被上訴人未能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所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情形,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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