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9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未經登記的建物可以讓與事實上處分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9 21:08: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0-29 21:17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2號

而按建造執照僅係行政機關管理建築之方法,並非取得所有    權之法定證據,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    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與起造人及納稅人名義誰屬無    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92年度台上字第144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    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    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    在之物而言。如房屋之結構體業已完成,僅門窗尚未裝設及    內部裝潢尚未完成,此項尚未完全竣工之房屋,已足避風雨    ,可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即成為獨立之不動產,由原始起    造人取得所有權。該所有權人倘基於法律行為欲移轉予第三    人所有,自須辦理移轉登記,第三人始能取得所有權。不能    以行政上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式,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就未辦    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為讓與時,雖因未辦理保存登記致不能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不能發生讓與之效    力,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非不得約定將該建築物之事實上處    分權讓與於受讓人(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317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6:37 , Processed in 0.01861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