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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27 20:42 編輯
系爭土地之占有爭議於點交之前即已存在,原告得標前曾
多次與承辦之被告楊權橧討論土地之規劃與使用問題,被
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刻意隱瞞存有土地爭執,使原告投入人
力與物力後,因訴外人丁達成主張使用權,並表示與被告
退輔會彰化農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0年間所配
耕農場,經向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反映後,未能解決,導
致原告所有工作停擺,所造成之損失係因被告退輔會彰化
農場之故意行為導致原告權益受損,其造成損害與被告退
輔會彰化農場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故而要求賠償。若被告
退輔會彰化農場認為無過失,則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項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採「過失客觀化」及「
違法推定過失」法則,以界定過失責任之有無,其中事件
揆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自應先由國家機關證
明其有依法行政之行為,而無不作為之違法,始得謂為無
過失,並與該條但書所揭依誠實信用及公平正義原則定其
舉證責任之本旨無悖(99年台上字第836號判決參照)賠
償金額680,522元計算方式:原告支付之履約保證金87,50
0元(參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3條),權利金175,000元(參
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2條),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懲罰法性
違約金420,000元(參照委託經營契約第19條),合計682
,500元。亦即,上開委託經營土地之交付屬自始客觀不能
,類推適用民法354條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對於原告解
除契約後,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受領原告所支付之履約保
證金87,500元與權利金175,000元合計262,500元為無法律
上原因,自應返還原告,而被告退輔會彰化農場懲罰法性
違約金420,000元,內含原告之整地費用、勞力費用、交
通費用、借貸利息補償及民法373條物之收益,故不另為
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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