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9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解約之房產跌價損失應由買方負擔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2 21:4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另按出    賣人因買受人不履行債務而解除契約,如買賣標的物之價值    於契約解除後有所貶損,固非解約前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    ,惟若市價於解約前已有跌落,低於原定買賣價金,出賣人    之財產價值因而減少,該價差即非不可認係出賣人因買受人    不履行債務所受之損害,以之作為酌定違約金之標準(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原告自承兩造簽訂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時,一坪售價約為50    萬元,於105 年1 月間至106 年10月間,系爭建案市價一坪    約在37至41萬元間(見本院卷一第328 頁、卷二第170 、43    6 頁),足見系爭房地在被告於105 年10月間合法解除契約    前,已有明顯跌價之趨勢,而低於系爭房地原定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3:56 , Processed in 0.02163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