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78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880條的實行抵押權之真意(很細)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 21:10: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 21:12 編輯

另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      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該條所稱實行抵押權,於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之場合,係指抵押權人依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或於他債權人對於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聲明參與分配而言,不包括抵押權人僅聲請法院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之情形在內 。否則,抵押權人祇須聲請法院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即可使抵押權無限期繼續存在,顯與法律規定抵押權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之本旨有違(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裁定意旨參照)。可知債權人經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尚非民法第129條所列中斷時效之事由;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方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從而: (1)上訴人固然在104年11月2日聲請拍賣抵押物,原法院於105年2月16日核發104年裁定,並在105年7月28日核發確定證明(見不爭執事項(六))。依前開說明,均不能發 生中斷時效之效果。迨上訴人於105年12月19日持前開裁定聲請系爭執行事件,顯逾民法第881條之15所定期間末日(105年5月14日),以致無從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則上訴人主張消滅時效已在105年12月16日中斷云云(見本院卷第229頁),即非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124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4:13 , Processed in 0.02203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