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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與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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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更(一)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鄭慶輝主張系爭房地為伊所有,竟遭呂貞儀無
      權處分出售予呂學貴,並已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呂
      學貴,並協同呂學貴辦理系爭房屋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均
      屬無權處分,未經鄭慶輝承認,依民法第118 條第1 項規
      定,不生效力。鄭慶輝已依法終止借名契約關係,其先位
      聲明請求①呂學貴應將系爭土地於96年9 月21日經桃園縣
      蘆竹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②呂學貴應將系爭房屋於96年12月6 日經桃園縣蘆
      竹地政事務所為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予以塗銷。③呂
      貞儀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鄭慶輝,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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