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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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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IBM的附隨義務及民法第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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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2-10 20:56: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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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21:3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

台灣IBM公司自承其依系爭附約,應為上訴人提供系爭主機之硬體維護服務。且其依約得向上訴人收取每月4,830元維護費用之事實,亦有系爭附約之記載可稽,可見係有償受任處理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據此以觀,其按系爭契約及附約之約定,負有維護系爭主機正常運作之給付義務,並應輔助上訴人實現此項給付之利益,於系爭主機運作有造成上訴人財產損害之風險時,應盡其告知風險之附隨義務。倘因違反此項附隨義務造成上訴人固有財產之損害,即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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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10 21:21:35 | 只看該作者
乃朱宸緯不管上訴人有無其他備份磁帶存在,逕將第1卷磁帶置入磁帶機進行操作;於該磁帶捲帶斷帶後,未經確認斷帶原因,又將第2卷備份磁帶置入同一磁帶機繼續操作;在第1、2卷磁帶均已捲帶損壞,明知備份磁帶僅剩第3卷,仍不顧風險,逕將該僅存之備份磁帶置入磁帶機操作,核其所為,無異將上訴人之備份磁帶充當測試硬體之材料,終至全部捲帶毀損,備份資料蕩然無存,其顯有重大過失違反上開附隨義務之事實,當可確定。而其為該行為,係立於台灣IBM公司債務履行輔助人地位,依民法第224條本文規定,債務人之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台灣IBM公司就朱宸緯貿然置入上開磁帶,造成該磁帶捲帶、斷帶之結果,自應負違反系爭附約附隨義務之責任。則依首揭說明,台灣IBM公司就上訴人因磁帶毀損所受之損害,即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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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10 21:26: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21:40 編輯

其未顧及上訴人有無備份磁帶之安全存量,貿然以僅存之第1、2卷磁帶進行操作,在第1卷磁帶已經捲帶斷帶情況下,仍無視再度置入同一磁帶機可能產生磁帶毀損之風險,未向陳似爾提醒告知,亦未檢視故障原因,便將第2卷磁帶置入同一磁帶機,導致磁帶因而毀損,備份資料全部滅失,其有違反告知風險義務甚為顯然,並不因其執行回灌係出於主動抑或受陳似爾請託而有差異,亦與捲帶斷帶是否導因於磁帶老舊無涉,更與其是否已經修復系爭主機硬碟無關,台灣IBM公司上詞否認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不可取。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台灣IBM公司賠償損害,非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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