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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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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林昌霆這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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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2 15:0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45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又主張陳瑞鴻等2人於網路上虛構林昌霆以招攬系爭7
    份保險契約,已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 條規定等情。而
    查,李覺民於刑事偵查中陳稱:其交給原告的禮物袋,上面
    寫有「TO業管科煩交桃竹行政中心轉交劉岳欣先生、FROM國
    泰金控We2099Kevin 協理0937073447」這個筆跡的禮物袋,
    上面的筆跡,是他寫的,是他隨便亂寫的等語,業經原告陳
    報在卷(本院卷第171 頁),而陳瑞鴻等2 人迄今就此並未
    爭執,亦未提出有關於林昌霆之相關資料。是林昌霆是否確
    有其人,確屬有疑。惟觀諸原告與林昌霆間Line對話記錄(
    本院卷第45至65頁),雙方僅有交換名片、信用卡資料、汽
    車資訊及林昌霆提出其投保之保單總覽等內容(本院卷第45
    至63頁)。其中並無涉及系爭7 份保險契約內容之說明,林
    昌霆亦未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 項、第2 項、第
    3 項所規定之保險招攬行為,自無從認定林昌霆有於網路上
    對原告為招攬系爭保險契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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