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8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契和私契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18 08:48: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8 08:5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980號


細觀該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見原審卷第91至93頁),乃被上訴人間於107年2月27日所訂立,係就系爭房地向主管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提出之文件(俗稱公契),而辦理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本非以提供買賣契約(俗稱私契)為必要,僅檢附由雙方所共同訂立之公契,即可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且為達節稅之目的,公契上所載之買賣價款總金額,通常是依照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加以計算後予以填載,以資作為計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計算基礎,此為實務上之慣例,基此,公契乃當事人為辦理登記手續所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常因需求而填載,未必與客觀真實情況相符,且其上所記載之價款金額係為核課稅捐之用,自不能單憑此份文書記載:「下列土地建物買受人、出賣人雙方同意買賣所有權移轉」等語,而推認被上訴人間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真實原因關係即為有償之買賣。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8:38 , Processed in 0.01847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