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6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此「地上物」指的是廢棄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9 21:17: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9 21:21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按「本約標的如僅為土地,賣方應於簽約後即申請鑑界,並
    會同雙方確認之。點交時如土地上有地上物、工作物,應照
    現狀連同地上物、工作物移交予買方所有(含管理使用權)
    。如地上物或工作物為買方所不需要者,賣方應清除騰空交
    付之。」系爭契約第7 條第6 款訂有明文(本院卷第21頁)
    。由該條將「地上物」與「工作物」併列,可知「地上物」
    相對於「工作物」而言範圍應更廣泛,不限於人工搭設,亦
    不限於不動產及定著物。系爭485 地號土地上確實於簽約前
    即已存在廢棄土方,既據認定如前,且清運上開廢棄土方據
    證人劉家榮、蔡永富所言需費高達150 萬元,上開土方自堪
    認屬於系爭契約第7 條第6 款之「地上物」。且系爭土地因
    帶看時雜草叢生,故系爭契約記載「其他特別約定…2、地
    上物雜草部分賣方同意支付清除費用上限伍仟元正,超出部
    分由仲介公司支付…」係僅針對「雜草」為特別約定,在除
    去雜草前原告及仲介人員均不知悉雜草下方有上開廢棄土方
    等情,業據證人林蕙靚、劉家榮、蔡永富證述明確,故就雜
    草以外之其餘地上物即上開土方,依系爭契約第7 條第6 款
    即應由被告負責清除,尚無從以上開特別約定及系爭契約中
    「現況點交」等文字豁免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第7 條第6 款清
    除之義務,原告依系爭契約第7 條第6 款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3:37 , Processed in 0.02325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