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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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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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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6 20:55: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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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6 21:50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判決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及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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