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6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強制執行法第51條之規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30 10:25: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第 51 條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
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30 10:32:17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又按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戴XX雖以謝xx收受扣押命令後將系爭和解書之權利讓與原告,係為規避系爭扣押命令之脫法行為,轉讓應屬無效等語置辯,惟查謝xx將系爭和解書之權利讓與原告,乃係直接違反系爭扣押命令,其法律效果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對於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對此法已有明定,而非以迂迴方法達成強行法規所禁止之效果,自與脫法行為有間,被告戴xx前揭抗辯即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7:11 , Processed in 0.01879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