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0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到期日先於發票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5 20:15: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另上訴人雖抗辯系爭本票之到期日記載為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25日,均先於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之發票日等語,然按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同條第2項),故系爭本票記載之到期日先於發票日,應視同該到期日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5 20:16:10 | 只看該作者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既已提示系爭本票予上訴人,上訴人亦自承伊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見本院卷第64頁),已如前述,上訴人自應依本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故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各10萬元、20萬元,共計30萬元之票款,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3:08 , Processed in 0.02065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