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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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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訴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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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預備訴之合併,先位之訴有理
  由時,就備位之訴部分無庸為審理裁判,且僅被告有上訴不服
  利益,其經被告上訴者,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備位之訴雖未經
  第一審裁判,仍同生移審效果,俾第二審於認被告上訴有理由
  ,即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原告有機會請求第二審法院就
  備位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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