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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受侵害為民法第831條準用828條而非準用第8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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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5-15 09:18: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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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1 條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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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5-15 09:23:1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15 09:30 編輯

G3 111/673


按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
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其權利之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
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
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同意。又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民法第274 條
至第278 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
務人不生效力。為民法第279 條所明定。查附表一所示股票為陳
其春之遺產,屬陳其春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陳韻如等2 人未經
其他繼承人同意盜賣上開股票,致陳佩怡等4 人受有損害,應負
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連帶賠償責任;陳佩怡於105年2月3 日與陳韻
如通話時提及陳韻如盜賣附表一所示股票並要求分配,乃原審所
認定。果爾,陳佩怡於105年2月3 日僅單獨向陳韻如為請求,則
能否認係全體公同共有人已為請求?又對陳韻如為請求之效力,
是否對於被上訴人亦生效力?倘全體公同共有人向陳韻如等2 人
為請求之時間在105年2月3 日之後,則能否以該日可獲得之最
高交換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即滋疑義。原審未遑究明,遽認陳佩
怡等4人至遲於105年2月3日即已向陳韻如等2 人為請求,據以核
算損害賠償金額,不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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