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3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記名有價證券拍賣的程序必須先占有查封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6 19:30: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6 19:3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是系爭執行事件,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查封動產之
    方式查封系爭股票,意即未由執行人員先就系爭股票實施占
    有查封,即將系爭股份拍賣,依前開說明,其拍賣程序已有
    瑕疵。且系爭股份雖由再審被告拍定,並繳足價金,然執行
    法院因並未先將系爭股票以實施占有之方式查封,致亦未能
    依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1、第68條規定,代債務人游宗裕於
    系爭股票背書,並將拍定人即再審被告之姓名記載於系爭股
    票後,將系爭股票交付與再審被告。則依首開說明,再審原
    告公司就其公司股份已全數發行記名股票交付各股東,嗣再
    審原告減資,然未踐行公司法第279條定6個月以上期限通知
    各股東換取新股票之程序,則各股東之股東權利自未喪失,
    且各股東持有之舊股票並未經再審原告公司依法通知繳回截
    角作廢,則舊股票並未失效,仍為表彰各股東權利之有價證
    券。因此,再審被告雖於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程序買受系爭股
    份,惟系爭股票(舊股票)既迄未經出賣人游宗裕或執行法
    院代債務人游宗裕將系爭股票完全背書交付與再審被告,系
    爭股票仍不生轉讓與再審被告效力,是再審被告即無從取得
    系爭股份之股東權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4-6 19:33:25 | 只看該作者
按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
    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
    轉讓對抗公司。」。
  ⑵本件綜前所述,再審被告雖於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系爭股份程
    序中買受系爭股份,然迄未經出賣人游宗裕或執行法院代債
    務人游宗裕將系爭股票完全背書轉讓與再審被告,即不能認
    再審被告已取得系爭股份之股東權利。則再審被告既未取得
    系爭股份之股東權利,自無從請求再審原告應將其公司股東
    名簿內游宗裕所有之系爭股份變更登記為再審被告所有。

是再審被告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請求再審原告將其
    公司股東名簿內所載游宗裕所有之186萬4,000股變更登記為
    再審被告所有,並將再審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記載在股東名簿
    內,即非有據,無從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5:14 , Processed in 0.01826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