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1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非民法188而是民法23及公司法28之連帶責任而是185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9 16:01: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9 16:0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再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上訴人2人過失不作為及二名外勞之過失行為而致系爭火災之發生,已如上述,然陳意仁及該二名外勞係受僱於○○公司,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執事項㈢),故陳國龍並無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其他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之必要,陳國龍抗辯:伊無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適用,洵屬有據。惟陳國龍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於執行職務,有消極未善盡監督危險源之作為義務,因而發生系爭火災,造成被上訴人受有財產權之損害,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業據原審判決暨原審補充判決陳國龍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公司對其敗訴部分並未聲明不服,此部分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已如上所述。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2人連帶給付3,761,235元,及陳國龍自109年4月2日起、陳意仁自109年7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7:05 , Processed in 0.02065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