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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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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建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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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第796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惟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係指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有利用土地權利之人在其自己土地建築房屋,僅其一部分逾越疆界者而言,若所建之房屋僅約一半在自己土地之上者,與越界建築之情形不符。最高法院著有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民事裁判意旨足參。經查,建號877廠房占用如附圖編號B所示100、102地號土地,面積各557.93平方公尺、252平方公尺部分,係上訴人於90年間增建作為鐵皮倉庫使用,業據上訴人陳明在卷,被上訴人亦未為爭執(見本院卷第301頁),對照土地登記謄本所載100、102地號土地面積各為620平方公尺、252平方公尺(見審訴卷第33、35頁),可知上訴人興建之廠房已占用100地號土地達九成,更占用102地號土地全部,依前引規定及說明,其占用情形核與逾越土地疆界有別,自無從適用民法第796條第1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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