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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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終止契約及有無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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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22 14:11: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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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系爭四契約之履約情況,依楊章民於107年10月3日偕同高材教授與蘇家慶會面後在臉書發表之照片及文字,係表達積極肯定之內容,並無抱怨或質疑上訴人怠於履行,且於107年10月10日LINE對話中仍對蘇家慶已提出之工作內容表示肯定並明示願補足漏付款項,顯難認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所稱上訴人毫無任何投入、毫無成果云云可採。上訴人曾提出心電衣樣品照片、心電衣測試影片、呼吸衣半成品照片、呼吸衣展示影片、步態偵測感應版模型照片(見本院卷第119至135頁),經本院受命法官就前述影片勘驗在卷(見本院卷第195至196頁),而曾任上訴人員工之證人陳家威到庭證稱:伊負責電子硬體規劃設計,有參與心律偵測機開發過程,高材老師曾來公司教看量測出之ECG波形正不正確,有完成樣品,做了10套交給民揚公司等語;證人蔡維全到庭證稱:伊是韌體工程師,負責開發韌體,呼吸衣影片APP是機智公司委託外包開發的等語;證人陳祖德到庭證稱:伊是硬體工程師,負責成品測試及寫測試報告;當時由同事將心律偵測機的硬體做好,將它連結在電容智慧衣上,伊穿上做測試等語(見本院卷第429至430頁、第436、439頁、第474至475頁);堪認上訴人為履行系爭A、B、C契約確實投入相當之人力、物力,顯難認為上訴人受領第一期款後,未提出勞務給付而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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