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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理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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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5 09: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惟就系爭設備實際受損之情形,證人即麥理倫公證公司員工陳俞賓證述:系爭事故發生後,被上訴人向新光產險提出理賠請求,新光產險即委託伊公司,並由伊公司指派伊處理,伊曾會同兩造至現場勘查2次,第一次是系爭事故發生後第二天,因現場尚無法移動而僅先就系爭設備拍照存證,第二次在設備可移動時,由他們移動到固定地點,伊與兩造在現場一起確認上訴人之設備項目、數量及損壞情況並拍照。現場同樣性質之設備有兩套,伊公司事後出具之函文所附系爭理算表(見原審審重訴卷第261-262頁)上之設備品名、規格及數量,是經伊在現場清點並本於專業與經驗確認,所載數量並無問題。又依現場情形觀之,系爭理算表第3項以下之設備零件應已全損。系爭理算表上項次1之預硫化劑輸送機台⑴,依其毀損情況應已不能使用、項次2之預硫化劑輸送機台⑶則只受到上面物品掉落而外部受損,但整個機能應該是沒有太大影響,研判絕對可以修復,因此伊公司有一直要求上訴人保存該設備及提供修復之估價單,但上訴人表示系爭設備先前是找原廠退休技師自行組裝,現已無法找到人,也無法修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96-603頁)。審酌系爭設備業經上訴人清運廢棄而無法進行實體勘估受損情況,而證人陳俞賓為麥理倫公證公司員工,職司保險公司委託案件至現場查勘,製作理賠建議,具相當之專業及經驗,且於系爭事故發生隔日即曾會同兩造至現場查勘、鑑定,並二次到場確定系爭設備具體受損之品名、規格、數量,又與兩造均無特殊情誼或利害關係,所為證述應堪採信。另參酌麥理倫公證公司於110年4月29日函檢附之證人陳俞賓至現場會勘之照片(見本院卷二第7-85頁),堪認系爭理算表上所載系爭設備之各品項,除項次2之預硫化劑輸送機台⑶受有輕微損害外,其他設備均已達全毀無法修復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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