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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1 19:5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冷琼仙於系爭期間應尚有3,450,398元之結餘,業如上述;又系爭帳戶於冷琼仙死亡時,原有餘額99,675元(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嗣於108年3月20日即遭提領一空,僅餘1元乙節,有卷附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原審111卷一第249頁),而冷琼仙生前財產既由上訴人負責保管持有,堪認冷琼仙前開結餘款均係由上訴人提領殆盡,上訴人未經冷琼仙贈與或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擅自提領冷琼仙所有之款項3,450,397元(原應有3,450,398元-系爭帳戶餘額1元=3,450,397元),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不當得利,而應歸還予冷琼仙之全體繼承人,洵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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