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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增加備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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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3 22: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609 號民事判決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雖未經他造同意,亦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46條第1項規定甚明。變更或追加當事人之情形,如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應得為之。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堡國際公司)、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堡房屋公司,合稱綠堡集團)各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本息,嗣於本院二審程序就此部分追加上訴人蔡季㚬為備位原告,均本於同一基礎事實,主要爭點(交付款項之原因是否為消費借貸關係)及訴訟證據資料亦具共通性,對於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無重大影響,依上說明,為發揮擴大解決紛爭之功能,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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