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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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設置未足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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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6 21:06: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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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之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內容(見相字卷第104-109頁),就關德平死亡經過研判部分係記載:「死者有癲癇病史,但血液中檢出的抗癲癇藥物濃度尚在治療濃度範圍內,解剖亦未發現舌頭有明顯咬痕。癲癇為神經元不正常放電引起的抽搐,屬於電氣生理學上的變化,如無結構性改變,依解剖所見,並無充分證據能支持死者於游泳時癲癇發作致溺水,僅能推測無法排除其可能性」、「死者之死亡原因為游泳池生前溺水窒息死亡,研判死亡方式可歸類為意外」等語(見相字卷第108頁),可見關德平為生前溺水窒息死亡,系爭區域若配置足額救生員,可增加巡視次數,縱無法排除關德平於游泳時因癲癇發作致溺水之可能,然或得即時發現關德平溺水予以救治,防免意外死亡結果。游育權等2人對於當日若配置足額救生員,關德平即不會發生溺水窒息死亡結果,並未舉證證明,難謂關德平之死亡與系爭區域未配置足額救生員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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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6 21:13:52 | 只看該作者
綜上,遠東中心於系爭區域本應配置3名救生員,並於現場親自執行業務,然負責配置之游育權實僅配置2名救生員於現場執行業務,違反系爭規範第8條規定。又該規範既係以保護泳客安全為目的,依上說明,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之保護他人法律,故游育權違反該規範,復未舉證證明關德平之死亡與系爭區域未配置足額救生員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自應推定為有過失,遠東公司為其雇主,又未舉證證明其選任游育權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自應與之負連帶賠償責任。至上訴人就黃沁松等2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及怠於執行職務而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情事,既未能舉證證明,難認黃沁松等2人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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