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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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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3 20:11: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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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3 21:5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被告壬○○、甲○○、己○○及其辯護人爭執本案外匯課程簡報、雷虎軍團桃園本部新人基礎課表、新生課程表、家教班課程表之證據能力,主張上開課程表來源不明,非屬特信性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不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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