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2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本證與反證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20 19:35: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0 20:1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借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民法第47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9-20 20:00:32 | 只看該作者
基上,堪認原告除就附件流水號19、22至29、31至33、65、93部分外,主張其餘文物均係由其交付被告無償使用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則,被告仍否認原告之主張,辯稱系爭文物均係被告於100年自原理歐公司分割設立時所受讓或屬102年A、B棟內裝工程之工作物云云,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9:51 , Processed in 0.01941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