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4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都市更新合建契約書」及「信託契約書」為分潤條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26 20:03: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6 20:1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況且本件係以地主簽署「都市更新合建契約書」及「信託契約書」之比例達95%為停止條件,而「都更同意書」僅為簽署合建契約書前之意向證明,簽署同意書後,未必會簽署合建契約書,故縱有上開比例加計17名地主已簽署都更同意書之事實,亦不足以證明本件於整合期限109年12月30日前已達成約定之簽約比例。是以系爭合作契約第2條第1項所附之第2個停止條件成就與否亦屬無法證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2:14 , Processed in 0.02082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