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53|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攻防補充)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6 20:58: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9 10:4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更二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次按當事人在第二審訴訟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定。查上訴人於本院始提出抵銷抗辯,雖為被上訴人所不同意,然上訴人於原審即抗辯系爭土地由其進行管理維護,及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亦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19地號土地),且由被上訴人、廖嘉苗等人收取租金等情(見原審訴字卷一第85至86頁),繼於本院重申上開抗辯,並稱因支出共有物改良費用而對被上訴人具有債權,以及19地號土地遭出租所產生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820條第4項、第197條第2項及不當得利債權,為抵銷抗辯,核屬對原審已提出之防禦方法為補充,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23 16:45:51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已辯稱:兩造於合作間,尚有款項主張抵銷等語(見原審卷第80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就前揭抵銷抗辯,辯稱:伊對被上訴人有貨款及服務報酬或不當得利請求權,得自上訴人之請求金額扣除或與之相互抵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至42頁),核屬就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尚非法所不許,先予指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9-29 10:45:4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9 10: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618 號民事判決


又上訴人於111年3月7日起訴,原審先行書狀交換,於同年7月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均表示上訴人與楊寶如另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希望該案與本件得為合併調解(見原審卷㈠第84頁),上訴人於同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時即提出系爭錄音檔案,同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再提出系爭錄音譯文。審酌上訴人與楊寶如因有另案調解之可能,上訴人於原審第2次開庭提出系爭錄音檔案,尚難認為延滯訴訟。又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已提出之系爭錄音檔案,於本院再為提出上證1之Google雲端硬碟畫面,僅係要補充系爭錄音檔案之時間,揆諸上開說明,應屬就被上訴人侵害配偶權時點之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與前開但書規定尚無不合,並無被上訴人所謂有違法逾時提出,而不得採認之情事,併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4:59 , Processed in 0.01907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