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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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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土地擔保讓與的契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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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3-14 09:45: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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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3-14 11:07:20 | 只看該作者
103年簡上610決

按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
    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者
    ,為信託的讓與擔保,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得
    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最高法院70年台
    上字第10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當事人依讓與擔保契約約
    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如何就標的物取償,不外
    是確定的取得標的物之權利,以抵償債務(估價受償),與
    變賣標的物,以價金清償其債權(變價受償),然無論何者
    ,擔保權人均負有清算義務。次按,信託的讓與擔保,在對
    外關係,受讓人就供擔保之物雖已取得完全之所有權,但在
    內部關係,對於讓與人,仍僅得以擔保權人之資格,在擔保
    之目的範圍內行使其權利。以故,依擔保權之內容而言,讓
    與人之占有供擔保之物,在受讓人方面,尚不得主張其為無
    權占有(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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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14 11:07:56 | 只看該作者
債權人有清算義務,非擁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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