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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76條之失權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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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31 09:24: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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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31 09:4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又被上訴人於112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經本院曉諭其陳報「①於本件設計唐葳公司採購及會計系統前,如有個人接案或於任職公司設計公司系統之實際成果,請提出相關資料。②設計本件系統是簽立卷附契約書後才開始設計,或簽立書面前已有部分成果?開始設計到將軟體交付給唐葳公司,共花多久時間?③有無留存本件系統設計之相關檔案資料?請提供檔案或實際操作畫面之截圖資料到院。④本件系統交付給唐葳公司使用後,被上訴人是否曾至唐葳公司辦理教育訓練,或有至現場實地維護、修改程式之情形?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⑤除賴葦霖外,被上訴人有無因本件系統而與唐葳公司其他人聯繫?另最近一次修改或維護(遠端或現場均可)係在何時?均請提出相關聯繫紀錄。」等事項,並附相關證據資料,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庭稱至遲於庭期後1個月內提出到院等語(見本院卷第289頁至290頁),然經本院多次曉諭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儘速提出,均未見補正,嗣經本院於112年9月14日限被上訴人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上開資料,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將逕定言詞辯論期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76條規定,不得於言詞辯論為主張,詎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同年月18日收受補正通知後仍逾期未提出(見本院卷第291頁至3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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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27 20:45: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7 20: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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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劉越霞提出劉王鳳英存摺、其支付劉王鳳英喪葬費明細表、其借款給劉杺玲之單據,上訴人再提出陳述書、對話紀錄、劉杺玲遺囑等(本院卷二161至173、199至224、241至243頁),明顯為逾時提出,亦未能釋明有何正當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6條規定,其等此部分攻擊或防禦方法,均應駁回,不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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