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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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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4 13: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依約應履行之給付包含交付其為被上訴人客製化之軟體及其原始碼,但上訴人提供之服務並不完整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上訴人既稱本件為客製化服務,其因應被上訴人之需求「客製化軟體」提供給被上訴人,竟又稱交付軟體不可能交付原始碼,因交付原始碼等於買斷云云(見本院卷第115、117頁),前後陳述,已有矛盾。另依上訴人於原審111年5月16日提出之民事答辯狀記載:「因本人有受原告(即被上訴人,下同)之指示:將設計之官網暨原代碼等全部移轉給『○○○公司』並經該公司驗收無訛在案」等語,及111年6月6日所提出之民事答辯(二)狀載明:「另被告(即上訴人,下同)將替原告製作網站購物車等官網原代碼悉數已交給原告指定之○○○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61、90頁),及上訴人最初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5744號,下稱另案)偵查中亦以書狀辯稱:「本人設計完竣之際,突應告訴人(即被上訴人)之指示,將設計之官網暨原代碼等全部移轉給『○○○公司』並經該公司驗收無訛」等語(見另案卷第131頁),足認被上訴人之主張,應較符合事實而可採信。準此,上訴人縱已交付一套SEO軟體予被上訴人,然其既未交付原始碼,仍屬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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