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9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訴及證述明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7-26 19:20: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26 19:32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277%2c20211216%2c1

被告與告訴人林芳如於如事實欄所示之時間,搭乘同列捷運列車,在車廂內因細故互相不滿,待捷運行靠車站時,告訴人起身準備下車,卻與被告發生衝突,被告出腳踢向告訴人,告訴人發現己受有左膝挫擦傷等情,此有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訴及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6號卷,下稱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15頁至第117頁;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887號卷,下稱本院審訴卷,第59頁至第6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7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19至124頁),並有捷運車廂監視器影像光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0日勘驗報告、109年11月19日勘驗筆錄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199頁、第205頁,偵續卷第53頁,本院訴字卷第59頁至第77頁),且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認上情屬實。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6:01 , Processed in 0.01873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