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9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0-6 09:4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6 09:43 編輯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    ,從其所定」,民法第11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    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    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    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    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亦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第1 項明定,且以遺囑分割遺產,如符合一物一權之    原則,得由部分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    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而無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內    政部93年11月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釋意旨參    照)。

又海光段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頁),則原告本得    以繼承人身分,依前揭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自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毋須被告偕同辦理,甚可依系    爭第二份遺囑內容,另依上揭說明逕行辦理繼承登記為原告    單獨所有,可見原告訴請被告偕同就海光段土地辦理繼承登    記,同屬無理由。

sl 105,重家訴,20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0:09 , Processed in 0.02131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