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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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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從寬,拍賣從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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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9 21:2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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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事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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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我國強制執行法就參與分配之立法例採取平等主義,    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    人參與分配,則執行標的物拍定前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聲明參    與分配,尚無從預知,而查封之不動產得否拍定及拍定價格    猶難預測,倘僅以不動產查封當時之公告現值、鑑定價格或    市價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一旦債權人無法自拍賣    所得全數受償,勢必將就債務人其餘財產另行查封之需求。    況強制執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    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已使異議人不    致受有過度執行之風險,且異議人亦得依假扣押裁定提供反    擔保後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之假扣押,是為兼顧異議人及相    對人之利益,允宜採取「查封從寬,拍賣從嚴」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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